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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改委: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

來源:環保節能網
時間:2022-06-02 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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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改委: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辦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廣東省發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廣東省發改委牽頭起草形成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13日。歡迎各界人士通過信函、傳真或網絡等方式提出意見。

信函請寄至:廣州市應元路5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價格成本調查隊,郵編510040。

傳真請發至:(020)83134695。

電子郵件請發至:guangdongchengben@ndrc.gov.cn

附件: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的成本監管,規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和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定價機關”)依法制定或者調整城鎮污水處理價格(以下簡稱“制定價格”)過程中實施成本監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經營者,是指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污水處理的企業、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是指定價機關核定本級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的合理費用支出,是制定城鎮污水處理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在同一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或縣域范圍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城鎮污水處理經營者的,應當對每一個經營者(經營者數量眾多的,可以選取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核定所有被監審經營者的合理成本。產生的項目綜合管理費中,與主營業務相關的合理成本計入定價成本。

在同一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或縣域范圍內只有一個經營者的,應當在調查、核實該經營者成本的基礎上,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審核,核定定價成本。

第四條核定定價成本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計入定價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過程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城鎮污水處理經營活動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條 核定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為基礎。

經營者成本是指根據經營者財務會計報告確認的成本、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核算得到的城鎮污水處理成本。經營者成本不得直接作為定價成本。

第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應當履行書面通知、資料初審、實地審核、意見告知、出具報告等程序。

第七條 城鎮污水處理未經成本監審的,不得制定價格,沒有正式營業或者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除外。

第二章定價成本構成項目及相關審核標準

第八條城鎮污水處理完全成本由城鎮污水處理運行成本、污泥處置成本、相關稅金、污水收集管網折舊及運行維護成本構成。

城鎮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由城鎮污水處理運行成本、污泥處置成本及相關稅金構成。

第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運行成本由城鎮污水處理過程中發生的生產成本和期間費用構成。

第十條生產成本是指城鎮污水處理過程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人員費用、材料費、固定資產折舊費或設備購置費、水電費、修理費、綠化費、設備檢測費及其他費用等。

第十一條期間費用是指為組織和管理城鎮污水處理經營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城鎮污水處理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城鎮污水處理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開辦費、行政管理部門人員費用、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差旅費、董事會費、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業務招待費、保險費、咨詢費、審計費、綠化費、土地使用費、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和其他費用等。

財務費用是指城鎮污水處理經營者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含貸款利息)、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等。

第十二條污泥處置(處理)成本是對污泥進行無害化、減量化、穩定化、資源化處理過程發生的成本。包括處置費、運輸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包括車船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第十四條人員費用是指從事城鎮污水處理工作人員的各種薪酬,包括職工工資、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其他。

第十五條職工工資總額按照職工平均工資和職工人數核定。其中,職工平均工資(包括以貨幣形式向職工發放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種報酬)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公用事業行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職工人數按照實際在崗職工人數核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行業有明確規定的,不得超過其規定人數。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按照其工資管理規定核定的數值。

因依法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應按照一定年限分攤列入管理費用。分攤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第十六條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包含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審核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經營者實繳基數核定,但最高不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者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應當在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十七條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資產的原值,參照合理規模,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核定。按照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根據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固定資產價值核定。未投入實際使用的、不能提供價值有效證明的、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以及評估增值的部分,其折舊或者攤銷費用不應計入定價成本,但其后續支出可以計入運行維護成本。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舊年限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設計使用年限和行業規范,并考慮資產使用狀況合理核定,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具體見附表。管道固定資產殘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3~5%核定。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第十九條實行特許經營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無償移交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最高不超過特許經營期;

(二)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有償轉讓的,按照第十八條規定確定折舊年限。

第二十條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攤計入年度費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權費如果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均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政府規定允許計入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分攤;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分攤。專利權等其他無形資產,按照受益年限分攤,沒有明確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攤。

第二十一條因過度超前建設而增加的固定資產折舊費按不同情況分別核定:

(一)城鎮污水處理經營者投入運行后一年內的年實際城鎮污水處理總量低于年設計城鎮污水處理能力60%的,單位固定成本按設計能力的60%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量分攤折舊費,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總額=年實際城鎮污水處理總量×固定資產折舊總額÷(年設計城鎮污水處理總量×60%);

城鎮污水處理經營者投入運行后三年內的年實際平均城鎮污水處理總量低于年設計城鎮污水處理能力75%的,單位固定成本按設計能力的75%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量分攤折舊費,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總額=年實際城鎮污水處理總量×固定資產折舊總額÷(年設計城鎮污水處理總量×75%)

第二十二條材料費是指城鎮污水處理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包括購買各種藥劑的成本。計入定價成本的原材料成本按實際消耗數量與實際購入價格據實核定。

第二十三條水電費是指城鎮污水處理過程中消耗水電所發生的費用。計入定價成本的水電費原則上據實核定。

第二十四條 修理費用原則上據實核定。大修理費用如行業規范有規定的,按行業規范規定的年限分攤,行業規范無年限標準的,可按照不低于5年分攤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五條 管理費用中,人員相關費用按照本辦法第十五和十六條規定核定;會議費、交通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非生產性費用按照監審期間內平均水平核定,其中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5‰。

第二十六條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則上據實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異較大的,按照還款期計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分攤計入。自有資本金比例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七條 其他業務成本應當單獨核算,不計入監審商品或者服務成本。其他業務與主營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者統一支付費用,依托主營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因從事主營業務而獲得政府優惠政策,不能單獨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應當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沖減總成本。該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員數量比、資產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費用,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核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當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九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的費用;

(二)與城鎮污水處理過程無關的費用;

(三)雖與城鎮污水處理過程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四)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五)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六)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七)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以及壟斷性行業的各類廣告費;

(八)經營者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三章其他相關指標及核算公式

第三十條日設計處理能力,指城鎮污水處理廠(或城鎮污水處理裝置)每晝夜處理污水量的設計能力,一般以萬噸為計量單位。如果一個經營者下轄幾個城鎮污水處理廠(或城鎮污水處理裝置),經營者的“日設計處理能力”等于各廠(或各裝置)之和。

第三十一條 年設計城鎮污水處理量=日設計處理能力×(365 -18)。18為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規定的每年維修保養天數。

第三十二條 年實際城鎮污水處理總量,指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入正常運行后,年城鎮污水處理量的總和。如果一個經營者下轄幾個城鎮污水處理廠(或處理裝置),經營者的“年實際城鎮污水處理總量”等于各廠(各裝置)之和。

第三十三條 城鎮污水處理定價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核算。

(一)城鎮污水處理定價總成本:

城鎮污水處理定價總成本=城鎮污水處理運行成本+污泥處置成本+相關稅金;

(二)城鎮污水處理定價單位成本:

城鎮污水處理定價單位成本=城鎮污水處理定價總成本÷年實際城鎮污水處理總量。

第四章城鎮污水處理經營者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四條城鎮污水處理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城鎮污水處理業務成本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城鎮污水處理業務經營成本和收入。

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城鎮污水處理成本監審所需資料,并對所提供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經營者拒絕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不完整提供資料的,定價機關可以中止成本監審,按照從低原則核定成本,并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進行公示。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8月14日發布的《印發〈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價〔2009〕1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