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電解鋁行業節能降碳專項行動計劃》的
浙江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防治浙江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燒煤炭,有效防范和治理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行為,促進全省生物質發電項目健康發展,浙江省能源局
為防治浙江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燒煤炭,有效防范和治理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行為,促進全省生物質發電項目健康發展,浙江省能源局起草了《浙江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浙江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
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我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燒煤炭,有效防范和治理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行為,促進全省生物質發電項目健康發展,依據國家能源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國能綜新能〔2016〕62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完善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運行的實施方案》(發改能源〔2020〕142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已投產、新建、擴建、改造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
第三條按照預防為主、強化監督、各司其職、歸口處理的原則,加強監督管理,防治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煤。
第四條省能源局負責全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各市做好防治摻煤監管工作。
各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主管本地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核準權限范圍內已投產、核準新建、在建項目防治摻煤工作。
第五條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業主是防治摻煤的直接責任主體,依法承擔摻煤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二章核準管理
第六條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業主在申請核準項目時,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中除常規要求外,還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項目資源調查報告、資源保障方案;
(二)電廠燃料構成、鍋爐選型、上料系統、燃料儲存設施、環保設施等有關內容;
(三)不摻燒煤炭的具體措施及有效的管理制度;
(四)不摻燒煤炭的承諾及自律文件。
第七條項目業主要嚴格按照核準內容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工藝及設備,明確日常管理責任,制定杜絕摻煤和處理摻煤行為的措施。
第八條各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開展審查時,除常規審查外,應當重點對其技術方案及經濟效益進行評估,審查是否有摻煤的技術條件和經濟因素。核準時,應當在核準文件中明確農林生物質燃料品種,強調禁止摻燒煤炭,明確對摻燒煤炭的處理措施。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九條 項目業主應當嚴格按照核準的內容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工藝和設備。
第十條各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項目建設過程和竣工驗收監督管理,采取定期檢查、突擊檢查、暗訪等方式,對項目是否按照核準文件、申請報告及環保等相關要求建設加強監督,切實防止項目建設期間違規變更技術工藝、設備。
第十一條省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公開項目建設信息、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對各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項目建設監管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項目業主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建立健全防治摻煤的措施和制度,應當按以下要求落實到位:
(一)建立運行臺賬,記錄燃料進貨、燃料化驗、燃料庫存、鍋爐蒸發量、發(供)電量、供熱量、入爐燃料消耗(分爐計量)等情況。
(二)安裝燃料視頻監控系統。應當在上料口、進料口、料場等關鍵環節部位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視頻資料至少保存一年。
(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裝置,監測二氧化硫排放等是否出現異常,監測記錄至少保存一年。
(四)有關集團公司要建立防治下屬各項目公司摻煤監管體系。
第十三條項目業主每年應當向所在各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上報杜絕摻煤的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燃料進貨、燃料庫存、燃料入爐、發(供)電量、供熱量,以及燃料視頻監控系統和煙氣在線監測裝置運行情況等。報告經審核后作為電網企業向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發放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項目業主和電網企業要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上網交易電量、價格、補貼金額和生物質燃料收儲情況等項目運行各項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運行實行屬地管理,各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負責已投產項目的日常監管,杜絕摻燒煤炭行為。
第十六條各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應建立現場檢查制度,原則上每季度定期檢查一次,對燃料收儲、送料、料倉、上料系統、灰渣、污染物排放及有關財務手續等關鍵環節進行查驗,現場檢查記錄應當存檔備查。建立聯動機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結合煙氣在線監測結果,加強預警,提高防治摻煤檢測準確性。積極配合能源監管部門開展定期抽查以及對摻煤案件實施稽查。
第十七條各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郵箱等,接受社會監督,鼓勵新聞媒體及個人對項目摻煤行為進行監督曝光。
第五章違規認定與處理
第十八條各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接到舉報或發現項目摻煤嫌疑行為,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及時作出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對于能源監管、財政、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專項檢查工作中發現的摻煤問題,各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并核實。
第十九條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各市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對經認定存在摻燒煤炭行為的農林生物質發電企業提出處理建議,報省能源局,同時抄送能源監管、財政、生態環境、電網等部門,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作出停產、取消發電業務許可、取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格、追回補貼資金、罰款等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燒其他化石能源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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