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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來源:環保節能網
時間:2023-05-11 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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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環衛網獲悉,近日,湛江市司法局就《湛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源

環衛網獲悉,近日,湛江市司法局就《湛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清掃保潔、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湛江市司法局關于《湛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我局正在審核的《湛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等有關材料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5月23日前,通過以下2種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寄至:湛江市赤坎區體育南路95號湛江市司法局立法科,郵編524044,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湛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送審稿)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zjsfj_lfk@zhanjiang.gov.cn

湛江市司法局

2022年4月22日

附件1

湛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送審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分類與投放

第四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五章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改善城鄉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節約生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湛江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湛江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清掃保潔、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定義和分類】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組織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將生活垃圾按照不同成分、屬性、利用價值、對環境的影響以及處理的要求進行分類。

第四條【基本原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屬地管理、行業監管,公眾參與、市場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實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化、處置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行政執法和經費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機制,推進分類投放,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產業化發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源頭減量等義務。鼓勵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居民公約。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和村莊保潔長效機制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城鄉建設、財政、郵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工業和信息化、供銷社、文化體育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教育引導】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單位日常教育、管理和考評內容。

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對旅游者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學習,指導旅游者在本市旅游期間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家政培訓機構、家政服務企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家政員技能培訓的內容。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組織者應當加強對活動參與者的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指導、督促活動參與者在活動結束時將生活垃圾帶走或者分類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單位,應當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候車亭、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車輛以及建設工地圍擋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公益廣告。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專項規劃】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和成分特點,統籌生活垃圾處置流量、流向,明確生活垃圾處置結構和設施總體布局。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確定的中轉設施、處置設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規模和建設規模,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九條【組織建設】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湛江市區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的規定,制定生活垃圾分類中轉、處置、回收利用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組織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設施建設。

第十條【建設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草案衛生標準,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現有生活垃圾設施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治理計劃,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完成改造。

第十一條【配套設施建設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規范配套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備案。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范的,應當予以改造。城市住宅區、農村居民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改造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點、場地、收集亭、垃圾房等設施。

第十二條【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中轉、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依法經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批準并提供替代設施;確需遷移的,應當在新的分類收集、中轉、處置設施建成后,再依法經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批準后拆除需遷移的設施。

第三章分類與投放

第十三條【分類投放指引和方案的制定】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引。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分類投放查詢、預約回收、可回收物交易價格查詢、投訴舉報等服務。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車輛等設備的類別、標識、規格,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第十四條【分類投放】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二)廢舊家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單獨投放在相應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五)國家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街巷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和業委會為管理責任人;單位自行管理的,自行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既沒有物業管理又沒有單位自行管理的,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待建地塊,業主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橋)、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公園、旅游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實際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

(五)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六)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落實管理責任人。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職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按照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制定的標準,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明確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時間、地點,記錄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和去向,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站點、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接受環境衛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標準和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責任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制止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在責任區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四)將各類垃圾分類后分別交由相應的運輸單位進行收運;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定期向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送;

第四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七條【分類收運】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由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協商確定收運時間;

(二)對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生態環境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由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收運規范】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及相關要求,實施分類收集、運輸作業,完成作業后及時將垃圾收集容器復位并清理作業場地;

(二)運輸工具密閉、整潔、完好,不得飛揚、撒漏、吊掛生活垃圾;

(三)需經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密閉存放,且存放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

(四)建立管理臺賬,設置運輸車輛定位系統,記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突發事件和污染防范應急方案,并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備案;

(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七)國家、廣東省和湛江市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未達標拒收制度】生活垃圾分揀員或者收集、運輸經營者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勸導投放人進行分揀;投放人拒絕分揀的,生活垃圾分揀員或者收集、運輸經營者可拒絕收集、運輸,并向所在管理責任人報告。

生活垃圾轉運站運營管理者、生活垃圾處置經營者發現生活垃圾分揀員或者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者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要求其進行分揀;生活垃圾分揀員或者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者拒絕分揀的,生活垃圾轉運站運營管理者、生活垃圾處置經營者可拒絕接收,并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分類處置】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處置。

(二)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進行處置。

(三)廚余垃圾應當按照規定交由廚余垃圾處置單位集中處置或者進行就地就近處置;實行就地就近處置的,處置方案報所在地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備案。

(四)其他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處置要求】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置,并遵守下列作業要求: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員。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置,防止或者減少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三)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四)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土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的,按照規定進行修復。

(五)建立管理臺賬,定期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送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六)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六)國家、廣東省和湛江市有關生活垃圾處置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農村垃圾分類模式】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資源化利用和減量化處理,可回收物應當充分回收利用;廚余垃圾按照資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處置,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產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用廚余垃圾處置設施設備進行處置;有害垃圾應當建立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其他垃圾應由市、縣(區)統籌處理。

第二十三條【環保責任險】鼓勵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停止收運、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拆除的,必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核準,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因特定事由暫?;蛘咴趨f議期限內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先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等措施,防止生活垃圾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應急預案】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單位在約定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五章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六【源頭減量原則】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減量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

第二十七條【綠色辦公】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可循環再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等單位推廣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八條【綠色消費】各級市場監管、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和旅館經營單位減少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使用。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示、指導消費者理性、適量點餐,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

第二十九條【包裝物減量】各類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回收。

各級市場監管、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促進快遞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再利用。

快遞企業應當推廣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再利用的環保包裝。

電子商務企業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再利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第三十條【凈菜上市】各級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集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推行凈菜上市。

有條件的果蔬生產基地、集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可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理設施設備,就地處理廚余垃圾。

第三十一條【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強收費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

第三十二條【鼓勵技術創新、社會資本參與】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鼓勵社會各界向生活垃圾分類事業捐助資金和設施、設備。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第三十三條【獎勵措施】本市實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鼓勵和引導機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個人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市實行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機制,調動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積極性。

第三十四條【處置補償】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生態環境補償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區域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設施的行政區域,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置數量,向終端處置設施所在的行政區域支付環境補償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考核、監督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通過建立全流程信息監管系統、第三方考核等方式強化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社會監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招募督導員、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入戶宣傳、指導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可面向社會公開選任社會監督員,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的,應當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監督員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信用管理】市、縣(市、區)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將下列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相關事項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可以申請通過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活動,提前將相關信息移出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舉報與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并依法處理后,可以給予相應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處置設施設置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的法律責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分類投放規定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未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沒有嚴重情節且自愿參加市、區主管部門組織的生活垃圾分類培訓、宣傳服務或者現場督導等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收運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八規定,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或者已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但未真實、完整記錄相關信息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使用密閉化車輛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三)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收集、運輸或者未按規定運輸至指定場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將分類交付的生活垃圾混收混運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實時、如實記錄收集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處置規范的法律責任】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實施時間】本條例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湛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送審稿)

起草說明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一、必要性

2016年12月21日下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了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強調要普遍推行垃圾分類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類制度覆蓋范圍。2017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26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指出,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動相關城市出臺地方性法規、規章?!秾嵤┓桨浮穼Ψ诸愂占姆诸惙绞?、實施范圍、實施路徑等均有相應的規定和闡述。為保障強制分類有序推進,該方案明確地方政府是方案實施主體,要求各地在2017年底前制定垃圾強制分類辦法,建立領導小組。明確生活垃圾強制分類要求,依法推進生活垃圾強制分類。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在全市地級以上城市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粵建城〔2019〕613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推進地級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粵建城函〔2019〕1019號),自2019年起在全省地級以上城市全面啟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目前,我市已全面開展了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分類工作中施行的是《湛江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主要是對生活垃圾管理做了原則性規定,未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涉及的部門的職責等進行規定,無法滿足分類工作要求。因此出臺《湛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明確各部門分類職責、分類實施主體責任,推動分類工作有序進行,規范群眾垃圾分類行為和觀念等具有重要作用,制定此《條例》很有必要。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部署要求的需要。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習近平總書記2019年6月初對垃圾分類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習近平強調,實行垃圾分類,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生活環境,關系節約使用資源,也是社會文明水平的一個重要體現。為了落實中央要求,有必要制定相應地方性法規,保障本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管理目標順利推進。

(二)制定《條例》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水平,建設卓越的全球城市的需要。通過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各個環節,完善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的各項措施,有助于改善城市人居環境、維護生態安全,建設更加美麗的生態之城;有助于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整體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有助于增強社會公眾建設生態文明的責任意識,展現湛江作為省域副中心城市的文明形象,并為建設現代城市創造有利條件。

(三)制定《條例》是總結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實踐,全面推進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管理工作的需要。經過多年實踐,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在堅持全程管控、確保系統推進、推動社會參與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經驗。這些經驗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將其制度化、法治化。同時,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還存在著全程分類管理體系不健全、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有待加快推進、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水平有待提高等問題,亟需學習和借鑒國際國內先進經驗,發揮立法智慧破解難題,推動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二、可行性

我市于2015年5月獲得地方立法權,我市可按照突出地方特色的要求,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資源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制定符合湛江發展實際要求的地方性法規,《湛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出臺將有利于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相關法律法規,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實施,確保湛江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有序開展,有利于不斷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位,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制定依據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7.《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8.《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二)政策文件依據

1.《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 9號);

2.“十四五”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發展規劃;

3.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十四五”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發展規劃》的通知 (發改環資〔2021〕642號);

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建城〔2020〕93號);

5.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 (建城〔2019〕56號);

6.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推進部分重點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 (建城〔2017〕253號);

7.教育部辦公廳等六部門關于在學校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發廳〔2018〕2號);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7〕26號);

9.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補短板強弱項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改環資〔2020〕1257號)。

(三)其他參考依據

主要包括有代表性的省份及地級以上城市已出臺的相關條例,包括《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

四、關于《條例(送審稿)》的主要思路

習近平總書記2018年11月在上??疾鞎r指出,“垃圾分類工作就是新時尚,垃圾綜合處理需要全民參與,上海要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實辦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涉及到人們行為習慣的改變,“新時尚”的形成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日本、德國等國家生活垃圾精細化治理都是經歷了幾十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努力,才有今天的成就。因此,要在全市層面建立和推行生活垃圾全程管理制度,必然是一場攻堅戰、持久戰。在這樣的背景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開展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既是動員全市力量,在法治框架內推進垃圾管理、把改革發展決策同立法決策更好結合起來的需要,也是充分發揮地方立法功能,通過立法對垃圾管理工作進行主動謀劃、全面推進的需要。

據此,《條例(送審稿)》的起草過程遵循了以下思路:一是注重立法引領推動??紤]到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與立法工作處于同步推進階段,《條例(送審稿)》一方面在管理理念等方面與國內先進城市對接,另一方面根據本市實際,對一些看得準、有共識的管理要求予以固化,對一些還在探索的內容著重規定其工作目標和方向,以便為實踐創新預留空間。二是注重全過程綜合治理?!稐l例(送審稿)》按照到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目標,在建立健全全程分類體系的同時,分設促進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專章,將管理范疇向兩端有效延伸。三是注重建立全社會責任體系?!稐l例(送審稿)》重點對全過程管理各環節主體的責任作了明確,力求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垃圾產生者、政府部門、管理責任人、收運處置單位、社會組織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全社會責任體系。四是注重激勵與約束并舉。生活垃圾分類行為習慣的養成,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多管齊下。為此,《條例(送審稿)》既注重發揮宣傳教育的功能,堅持完善正向激勵機制,又對違反管理要求的行為設定必要的處罰,引導單位和個人自覺履行生活垃圾管理義務。五是注重體現時代特色。為了加快廣東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設,湛江需要在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上不斷提高,吸收建設智慧政府上的新舉措,吸納科技成果。為此,《條例(送審稿)》對在生活垃圾管理中強化本市基層社會治理、政府管理以及提倡科技創新的要求。

生活垃圾分類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工作,關系千家萬戶,涉及諸多部門,包含諸多環節,關乎民眾公益,需要法治建設、文化建設、制度建設、設施建設多管齊下。其中法治建設是基礎,文化建設是條件,制度建設是保證,設施建設是根本。分類后續的收集、運輸、處理等環節直接影響到垃圾分類能否順利實施,每個環節都涉及責任主體,需要通過立法予以明確。

五、《條例(送審稿)》的起草過程

為了進一步促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深入有效開展,根據湛江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積極推進《條例》的立法工作,委托嶺南師范學院法政學院孟慶吉博士團隊承擔條例起草工作。起草組收集相關政策文件、法律法規和參考依據,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起草工作相關人員與起草組成員深入相關部門、基層一線展開調研座談,并吸收和借鑒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條例,形成了《條例(征求意見稿)》。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書面征求了各縣(市、區、管委會)人民政府、市直單位意見,先后收到復函37份,書面意見73條。經認真梳理,全部采納的意見65條,不采納的意見8條。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未收到相關意見建議。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組織對《條例(征求意見稿)》逐條進行修改完善后,經過專家評審、局黨組會審議通過形成《條例(送審稿)》并報送市司法局審核。

六、《條例(送審稿)》的主要內容

《條例(送審稿)》按照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的全過程立法思路,對垃圾分類全過程的職責劃分和工作要求作了細致周密的安排。共設八章,四十五條,即總則;規劃與建設;分類與投放;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第一章總則。共七條,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及定義、原則和機制、主管單位、政府及其部門職責、部門職責、教育引導。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共五條,包括專項規劃、組織建設、建設要求、配套設施建設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中轉、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章分類與投放。共四條,包括分類投放指引和方案的制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職責。

第四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共九條,包括分類收運、收運規范、未達標拒收制度、分類處置、處置要求、農村垃圾分類模式、環保責任險、停止收運及處置、應急預案。

第五章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共九條,包括源頭減量原則、源頭減量原則、綠色消費、包裝物減量、凈菜上市、收費制度、鼓勵技術創新和社會資本參與、獎勵措施、處置補償。

第六章監督管理。共四條,包括考核和監督制度、社會監督、信用管理、舉報與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共六條,包括違反處置設施設置的法律責任、違反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的法律責任、違反分類投放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處置規范的法律責任、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共一條,對實施時間進行明確。

七、《條例(送審稿)》的特色亮點

《條例(送審稿)》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并特別針對湛江的地域文化特點回應了湛江市民關注的難點問題,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處理系統的要求,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類制度覆蓋范圍。體現了針對性和創新性,符合湛江城市發展定位,具備地方特色,亮點紛呈。

(一)打破分類瓶頸,制定了科學合理的分類標準。延用廣東省暨湛江市長期采取的“2+2”分類方式,明確規定本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為基本分類標準,并對各類別垃圾作了較為詳細的列舉說明。《條例(送審稿)》對不屬于生活垃圾,但與生活垃圾息息相關的綠化作業垃圾、裝修垃圾等,立法從引導操作、避免混淆的角度出發,就相關垃圾的分類和處置作出提示性規范。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適時調整,便于查詢。

(二)強化了各級政府責任,明確了監督檢查制度。在推動強制分類落地的初始階段,對各級政府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在市級層面,《條例(送審稿)》強調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部門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相關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指導督促和檢查考核等,并明確了各條口部門的職責。在區級層面,明確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和本區域生活垃圾源頭總量控制計劃。在街鎮層面,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個人和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三)整體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行城鄉統籌?!稐l例(送審稿)》規定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和農村區域都要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對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要求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系統;其他農村地區,體現因地制宜原則,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及管理模式,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生活垃圾。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納入城鄉一體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

(四)齊抓共管,垃圾分類融入基層社會治理大格局?!稐l例(送審稿)》吸納民法典最新精神,把“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社會協同、城鄉統籌、系統推進”作為原則寫進條例;強化黨建引領,發揮組織優勢,驅動社區、村黨組織“火車頭”作用;特別是強化“多委聯動”、建立居民(村民)自治、居委(村委)協調、業主、物業參與“四位一體”的基層工作推進機制;還鼓勵群眾團體、社會公益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其中。目的就是引導多方主體同抓共管,發揮各自優勢,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格局。

(五)提出源頭減量理念,從生產、流通、消費、辦公等環節作出系統要求。源頭減量是當前推進全過程垃圾管理的薄弱環節和難點問題,為此,《條例(送審稿)》在倡導性規定的基礎上,按照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要求,提高了源頭減量措施的剛性。一方面積極推進減量工作,規定政府部門要帶頭實行綠色辦公,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要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另一方面,對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況的,設置了處罰。要實現垃圾減量,最有效的方法還是加快轉變生產和生活方式、樹立綠色環保理念,從源頭上減少垃圾產生量,促使垃圾不產生、少產生?!稐l例(送審稿)》從生產、流通、消費、辦公等環節作出系統要求,就限制過度包裝、快遞包裝物減量、綠色消費、綠色辦公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條例(送審稿)》要求生產者、銷售者和經營者減少資源消耗和廢棄物產生,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可循環利用的材料,避免過度包裝。

(六)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餐飲經營場所產生的廚余垃圾的高度關注?!稐l例(送審稿)》對餐飲經營場所產生的廚余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特許經營,確立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保證餐飲經營場所產生的廚余垃圾實現閉環管理。同時,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禁止以廚余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七)堅持獎罰并舉,注重教育引導。著力培養市民分類習慣;提高群眾參與垃圾分類的積極性,確保垃圾分類取得實效。《條例(送審稿)》規定了“本市實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鼓勵和引導機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個人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給予獎勵?!边@一規定旨在調動群眾參與垃圾分類的積極性,提升垃圾分類的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