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電解鋁行業節能降碳專項行動計劃》的
上海市新材料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指引(2024年版)
上海市新材料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指引(2024年版)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上海市新材料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指引(2024年版)》,以推動新材料行業科技創新,加快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上海市新材料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指引(2024年版)》,以推動新材料行業科技創新,加快前沿科技成果轉化,助力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發展新質生產力,以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
上海市新材料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指引(2024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指導《上海市新材料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滬經信規范〔2023〕6號)所稱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新建、改建、擴建的環境準入及環境管理。
本指引所稱新材料分為化工新材料、金屬新材料和無機非金屬新材料三大類。
第二條(選址要求)
中試基地原則上應設置在規劃產業區塊(產業基地、產業園區和產業社區)范圍內。其中化工中試基地應設置在化工園區內。
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的選址應符合上海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劃環評、區域評估要求。
在環境敏感建筑(居住、教育、醫療)周邊50米內,不宜布局含大氣污染源和涉氣風險源的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
第三條(環保責任)
(一)中試基地運營主體應落實環保主體責任。根據建設內容,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上海市實施細化規定》依法辦理環評手續,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由中試基地運營主體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中試基地運營主體編制的運營方案應包括運行計劃和規模、產排污情況、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和環境風險防控等內容,不得突破相關環評批復。
(二)中試基地運營主體應統一負責廢水、廢氣和固廢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落實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試基地引入的中試項目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發生變動,導致項目建設內容與中試基地原環評文件及其批復內容不一致的,中試基地應在變動實施前,根據有關規定,分析是否屬于重大變動,并按照相關工作流程執行。
(三)中試基地運營主體應明確入駐中試項目的環境準入要求,其內中試項目運行期間應嚴格按要求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管理制度,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持有排污許可證的中試基地應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落實持證單位主體責任。
(四)中試項目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上海市實施細化規定》,原則上按產業類項目編制環評文件并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項目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位于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包括自貿區保稅區、臨港新片區的浦東新區范圍)的項目參照《上海市浦東新區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執行。中試項目應嚴格落實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試項目運行期間應嚴格按要求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管理制度,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并按相關要求開展污染源日常監測。持有排污許可證的中試項目應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落實持證單位主體責任。
第四條(優化和簡化政策)
(一)中試基地利用原有中試設施、設備開展新的中試項目,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不變,僅原輔料和產品發生變化的,經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確認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排放量未超過原環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
(二)需同時辦理環評審批和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中試項目,可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合一”同步審批,減免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分類簡化排污許可證變更形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相關數據共享共用,滿足條件的許可證自行監測數據可與相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數據共享共用。
(三)對列入上海市重大建設項目清單或參照重大建設項目管理,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可實施技術評估提前介入、公示和審查同步開展、申請材料容缺受理、專人跟蹤等服務舉措。
第二章 中試基地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五條(空間布局)
中試基地應結合擬引入中試項目所屬行業、建設內容和產污情況,合理規劃和布局基地空間,廢氣排放設施和噪聲設備應盡量遠離周邊敏感目標。
第六條(環保基礎設施)
(一)中試基地應預留各類環境保護設施位置,鼓勵中試基地建設統一的環境保護處理設施。
(二)中試基地應實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設獨立的雨水和污水管道,杜絕污水(含空調冷凝水等清凈下水)進入雨水管道。化工中試基地產生的含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有生物毒性廢水、高鹽廢水等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處理設施。
(三)廢水收集和處理設施應采取防滲、防腐等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四)中試基地為配套中試項目建設專用的電鍍、鑄造、鍛造、熱處理等工藝設施和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應符合《上海市推動四大工藝行業高質量提升發展實施意見(2023-2025)》要求,并應對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采取最嚴格污染防治和風險防控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條(環境風險)
中試基地運營主體應建立中試基地層面的應急管理體系和應急隊伍,并結合擬引入中試項目的環境風險特征,配套建設事故廢水截流、收集和暫存設施、消防設施等,配備足量的環境風險應急物資。中試基地運營主體應定期組織中試基地層面的應急演練。
第八條(準入負面清單)
高校、科研院所、研發轉化功能平臺等在產業區塊外設立的中試基地,其引入的中試項目生態環境準入參照以下要求執行。
(一)禁止引入涉及下列工藝的中試項目:《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中的工藝;含熔煉、燒結工藝的金屬新材料;含化學合成、煅燒或燒結工藝的非金屬新材料。
(二)嚴格限制引入涉及《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所列大氣污染物、《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所列物質(臭氣濃度除外)、強揮發性酸、《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劇毒物質、二噁英、苯并[α]芘、氰化物、氯氣的中試項目。嚴控上海市《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1025-2016)所列特征惡臭污染物,不得無組織排放,且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嚴格50%執行。
(三)不得引入環境風險潛勢大于Ⅰ的中試項目。
承擔國家戰略任務、解決行業“卡脖子”技術需要的中試項目不受本負面清單限制,其準入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
第三章 中試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九條(綜合環境管理)
中試項目應符合下列綜合環境管理要求:
(一)產生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設立整體或局部廢氣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產生揮發性污染物和惡臭(異味)氣體的設施(裝置)應設置廢氣收集和凈化處理設施。
(二)排污單位應采用合理的通排風措施,不得人為稀釋排放。禁止項目廢氣通過空調系統排放。
(三)排污單位產生的廢水和生活污水宜通過獨立管道分別收集處理,并確保達標排放。
(四)排污單位應按規范設置廢氣凈化處理設施采樣孔和采樣平臺、廢水監測采樣點。
(五)排污單位應選用低噪聲設備、低噪聲工藝。噪聲設備應優先布置于室內,確需布置于室外的,應置于屋頂或遠離環境保護目標,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排放。
(六)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相關要求。
(七)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應落實防滲漏、防雨淋、防揚塵等環境保護要求。
(八)涉及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九)中試項目應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有效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并配置環境風險防控及應對處置設施和應急物資,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上海市企業事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等要求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
(十)排污單位應按規范建立環境管理制度,落實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
第十條(化工新材料類中試項目環境管理)
化工新材料類中試項目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中試活動,應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環境保護設施;無法密閉的,應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對揮發性有機物物料使用環節易泄漏的部件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泄漏檢查。儲存、裝卸、廢水處理等環節應采取有機廢氣收集與治理措施。
(二)涉及惡臭(異味)物質的操作應盡量在負壓空間中進行,確實無法實現的,可通過布設集氣罩等方式進行收集,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后達標排放。
(三)涉及聚合反應、有毒有害化學品、危險廢物的場所,應配備泄漏報警、截流等應急措施,并定期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
第十一條(金屬新材料類中試項目環境管理)
金屬新材料類中試項目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燃用煤、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含鉛、汞、鎘、鉻、砷等重金屬的廢氣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放。
(二)料倉和輸送系統應封閉,應減少粉塵無組織排放。
(三)含一類污染物廢水應根據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進行分質分流收集處理。涉及一類污染物重金屬排放的排污單位,廢水排放應當在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和總排放口安裝水質自動采樣器,落實相關的維護、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無機非金屬新材料類中試項目環境管理)
無機非金屬新材料類中試項目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中試活動,應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環境保護設施;無法密閉的,應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含塵廢氣不得無組織排放。
(二)排放氯氣、氰化氫、砷化氫、磷化氫的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米。
(三)危險廢物應交由有資質的危廢處置機構進行處理。
(四)涉及毒害化學品、危險廢物的場所,應配備泄漏報警、截流等應急措施,定期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
第四章 其他說明
第十三條(文件更新)
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要求,版本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其他)
本指引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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