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單位和個人有什么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單位和個人有什么的義務【專家解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第八條 國家厲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五條 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供水價格應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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