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電解鋁行業節能降碳專項行動計劃》的
塵封15年,德國CCUS破土重生
2025年08月14日關于塵封15年,德國CCUS破土重生的最新消息:“原則上凌駕于公共利益之上”撰文 |斷山出品 | 零碳知識局2025年8月6日,德國聯邦內閣通過了《二氧化碳儲存法》修正草案,允許在在商業規模上推行碳捕集、
“原則上凌駕于公共利益之上”
撰文 |斷山
出品 | 零碳知識局
2025年8月6日,德國聯邦內閣通過了《二氧化碳儲存法》修正草案,允許在在商業規模上推行碳捕集、封存與利用(CCUS),被捕集的CO可出口,或在德國專屬經濟區(AWZ,距海岸12至200海里)之內的北海海底進行封存,標志著沉寂近15年的CCUS項目卷土重來。
德國人此次賦予了CCUS極高的法律地位,規定CO管道與儲存設施的建設、運營及重大變更“原則上凌駕于公共利益之上”,以加快規劃與審批。
曾被詬病是化石燃料續命的“金手指”,如今卻搖身一變成為實現氣候目標的關鍵棋子,CCUS緣何突然走上前臺?
胎死腹中
德國不是沒有摸過CCUS的門路,但早年的一次“觸電”式試水幾乎讓它在此后十余年里繞道而行。
該國的Schwarze Pumpe工廠曾建成全球首臺煤電CCS示范機組,于2008年投運,日均可捕集約240噸二氧化碳。但項目在2014年終止,主要原因是成本過高、能耗過大,難以維持。
※位于勃蘭登堡州 Schwarze Pumpe 的 CCS工廠
2011年,瑞典公用事業公司Vattenfall宣布放棄德國雅恩施瓦爾德(Jänschwalde)15億歐元的CCS示范項目,理由非常直白,地方反對聲浪與環境風險擔憂太大,相關法律框架尚不明確。
那一年,項目周圍的公民團體嚴厲抗議,理由是擔心二氧化碳泄漏可能無法控制,并且高劑量的二氧化碳有毒,可能會損害飲用水的質量。
福島核事故后,德國民眾把“將二氧化碳埋到地下”與“把核廢料埋到地下”情緒性地捆在一起,當時還缺少風險研究和項目示范的“CCUS”被打入地牢。
2012年,德國通過《二氧糊涂碳儲存法》(KSpG),明確規定,CO封存只能在“嚴格限定的研究目的”下進行,商業化或大規模工業應用基本被禁止。
這意味著像水泥、鋼鐵、發電等行業無法開展真正的商業化CCS項目,只能做小規模試點或實驗裝置。
每個聯邦州允許的儲存容量上限非常低(當時法律規定每個州最大可封存量為130萬噸CO,總量上限800萬噸),遠不能支撐大規模減排。
因為禁止CO跨國境運輸以及修建沒有二氧化碳管道,舊法案直接卡死了把CO送往挪威、丹麥等擁有成熟海底封存場的合作方案,把德國CCUS鎖死在“科研試驗”范圍內。
這種畏手畏腳的背景,是德國綠黨擔心CCS技術會削弱淘汰燃煤發電的進程。當時各方辯論的重點是,德國未來的電力供應應該以煤炭和碳捕集封存為基礎,還是以可再生能源為基礎?辯論最終決定支持可再生能源。
結果是,正在進行的CCUS科研與示范項目被叫停(例如RWE在Hürth褐煤電廠的計劃項目),德國僅保留了極少量小規模的科研與試點項目(如RWE在Niederaussem褐煤電廠的CO洗滌試驗裝置)。
當時的德國聯邦環境署將CCUS描述為一種氣候保護工具,既不能取代溫室氣體減排,也不能取代化石燃料的快速淘汰“CCUS技術可能會“掩蓋氣候政策的失敗,但無法修復它們”,該機構在2023年的一份立場文件中表示。
當其他歐盟國家、美國、加拿大和中國持續推進CCUS項目時,直到2022年底,德國才出現相關研究(包括綠黨背景的伍珀塔爾研究所)指出CCUS對于實現德國(及北威州)氣候目標不可或缺。
德國錯過了15年的CCUS發展期。
卷土重來
2023年,歐盟也正式承認無法在沒有CCUS的情況下達成氣候目標,并在2024年2月提出了歐洲工業碳管理戰略,制定了到2030年每年封存5000萬噸CO的歐盟目標。
※ 2050年歐洲二氧化碳運輸管網和封存圖景
北海—英吉利海峽—低地國家一線是歐洲 CCUS 的主軸
來源歐盟委員會聯合研究中心(JRC)
作為到204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90%的雄心勃勃計劃的一部分,歐盟委員會公開支持大規模部署CCUS,并將歐盟碳市場中穩步上漲的碳價作為一項關鍵激勵措施。
點出現在2024年。
隨著CCUS技術日益成熟2045年實現碳中和的時限逼近,德國圍繞如何應對“難減排”領域的殘余排放的辯論重啟。
多項情景研究顯示,到2045年德國對CCUS的年需求或在3400萬至7300萬噸CO之間,約相當于當下工業排放總量的三分之一。
在工業競爭力衰落的背景下,CCUS被視為把水泥、鋼鐵等難減行業留在德國的關鍵手段之一。
工業界、工會以及部分非政府組織的支持度不斷上升,要求政府盡快明確CCUS的法律框架。
在此背景下,德國綠黨調整了對CCUS的官方立場。2024年,聯邦經濟事務與氣候行動部部長羅伯特·哈貝克(Robert Habeck)發布《碳管理戰略》,提出修訂《二氧化碳儲存法》(KSpG),并推動批準《倫敦議定書》修正案,允許為海上封存而出口二氧化碳。
由此,CO運輸與海上儲存首次在德國獲得清晰的法律路徑,CCUS也不再被視為“延長煤電壽命”的工具。
哈貝克當日表示我們作出務實且負責任的方向性決定——在德國推動實施CCS與CCU。否則氣候目標無法達成。這項技術同樣關乎德國工業基地的競爭力,若放棄我們將處于劣勢并付出高昂代價。
2025年5月新一屆政府(基民盟/基社盟與社民黨聯合內閣)就任后,政策取向更偏向“降成本、去繁化、靠市場”以碳價為核心工具,下調電價與網絡費,簡化審批,用競爭性機制推動可再生能源、儲能、氫能與CCS/CCU,同時在煤電與燃氣保供上采取更務實的節奏。
《二氧化碳儲存法》修正草案也在這一“技術中性”理念下正式通過。
復興與挑戰
此次修正草案將法律適用范圍從“僅限研究、測試與示范”擴大到工業級的商業化應用,尤其明確允許在北海與波羅的海海域進行海底封存。
陸上封存仍默認禁止,但賦予各聯邦州通過“選擇加入”(opt-in)機制作出例外的權力,提升地方政策的靈活性。
CO管道被納入《能源產業法》(EnWG)監管框架,建立統一、標準化的許可程序,并允許將現有天然氣管道改造為CO輸送用途;同時引入“先行施工”和“征地優先”的安排,以縮短項目周期、提高落地效率。
對CCUS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及重大變更,草案將其認定為“具有壓倒性公共利益”,在必要時可依法啟動征地程序,從而加速關鍵基礎設施的部署。
為避免與能源轉型發生沖突,草案設置了明確的“兼容性”條款CCS設施不得對海上風電、氫能管線等可再生能源核心基礎設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若風險較低,可通過協調與監測加以化解,確保CCUS的推進不以犧牲新能源發展為代價。
在應用邊界上,草案將燃煤電廠排除在CCUS受益對象之外,明確禁止燃煤電廠排放接入CO管網,避免借由CCS延長燃煤機組的運營期,延續德國“煤電退出”(Coal Exit)的政策路徑。
制度層面,草案擬將現行“KSpG”更名為《二氧化碳存儲與運輸法》(KSpTG),為CO的存儲與運輸提供法定保障,并建立地質資料公開制度,使潛在封存地點的論證更透明、可核查。
DNV Energy預測,德國CO捕集與封存量將從當前約4,100萬噸提升至2030年的2.1億噸;以水泥行業為例,單位封存成本預計將由每噸約200美元降至2040年的約150美元。
總體來看,這一修正草案為企業——尤其是工業企業、設備制造商與基礎設施運營商——尚未拍板的投資提供了法律確定性。
考慮到CO運輸與封存設施往往需要7–10年建設周期,而實現既定氣候目標又要求這些設施在2030年代初期即投入使用,法律層面的“準入—審批—運營”全鏈條明確,意義尤為重大。
在產業銜接上,CCUS合法化為德國本地“藍氫”(天然氣+CCS)提供了現實選項,可在電解制氫大規模落地前,充當氫能體系的過渡與補充。
同時,CO輸送網絡不僅服務德國國內排放,還可承接經德國轉運至丹麥、挪威等北海封存點的跨境流量,為歐洲伙伴提供通道。
需要警惕的是,當前德國尚未形成成熟的CCS商業模式CCS成本顯著高于歐盟碳市場(ETS)價格。若按計劃收緊配額,ETS價格將上行,但歐盟層面亦存在放緩收緊的討論。一旦收緊節奏推遲,企業在短期內推進項目就需自擔“CCUS成本—ETS碳價”之間的缺口。
為此,專家建議在CCUS項目中引入“碳差價合約”(CCfD)由政府與企業簽訂約15年的長期合約,按噸對“低碳工藝的實際成本-基準價格(如ETS碳價、能源載體市場價)”的差額給予補償;若未來碳價或市場價上行超過低碳成本,企業需將差額返還財政。
通過可預期的現金流安排,可支持鋼鐵、水泥、化工等高耗能行業的減排改造(含CCS/CCU),并推動首批示范項目盡快落地。
原文標題:塵封15年,德國CCUS破土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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